死刑复核程序不应设置期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1:56) 点击:360 |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最近聂某斌现在还活着,与王某金一起出现在法庭上,会是怎样的情景?被判死刑两天后即枪决,他完全没有任何辩白的机会。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能起到防范冤错案件作用,有学者提出,应坚持不设期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几乎所有的诉讼行为,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近几年,有些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后,一直迁延不决甚至一拖数年,引发公众猜测,甚至招致一些批评。例如山东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湖南曾某杰集资诈骗案、沈阳小贩夏某峰刺死城管案等。有学者提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设置期限。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当设置期限。 首先,人类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再清楚的事实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但人类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认识能力的提高可谓一日千里,因此如果确属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终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若铸成大错,将无可挽回。毛泽东说了:“历史证明:一颗人头落地,那是再也长不出来的。”只要人头没有落地,就随时存在挽回的可能。 其次,死刑本应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而且实际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报应观念;那些所谓恢复性司法、教育改造理论,在死刑问题上都是没有市场的。报应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愤怒、仇恨等非理性情感。这些情感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消亡而消退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越往后拖,越有助于人们逐渐回归理性,最终以理性的眼光审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在这样的前提下,最终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也将是最审慎的决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就应当没有期限。对于死刑而言,最终决策者什么时候考虑清楚了,什么时候再做出决定;如果一直没有考虑清楚,就一直不要做出决定;这一任没有考虑清楚,可以留给下一任去考虑;若是永远没有考虑清楚,就永远不要做出决定。 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对于死刑案件被告人而言,最坏的结果就是核准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不设置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