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些方面对死刑案件进行辩护?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1:57) 点击:312 |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做的,提出如下观点供参考。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具体实务中,被告人的口供往往最容易被公诉人用作证据,因此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尤为重要,不但要审查真实与否,还要审查是否与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是否矛盾,侦查人员取证时间、取证人员、讯问次数等是否与实际相符。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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