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陆春侠律师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在取保时对于条件不足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1:58)     点击:680

  摘要:本文为您解读取保候审的问题,并对在取保时对于条件不足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方面做了一下总结。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在此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在此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陆春侠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陆春侠律师,陆春侠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陆春侠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6111051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陆春侠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宿迁律师 | 宿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陆春侠律师主页,您是第1741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