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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之不成文规定标准介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1:59)     点击:658

  摘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根据取保候审律师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四)怀孕的妇女。

  (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当然,以上条件也不是通用和万能的,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应变。律师应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取保候审,其实并不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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